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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更新日期:2014/2/18
 

殘廢給付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
      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
      費或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
      照前項規定辦理。相關法規請參閱: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係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一百六十項障害項目及
      行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心 臟、肝臟、肺臟、胰臟..等移植,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排汗功
      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2、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普通事故為最低第十五等級給付30日,最高第一級給付1,200日。
3、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殘廢,同時適合兩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及殘廢等級者,應依勞保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核
      給給付。
4、請領期限以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當日起2年內。
請領手續:
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全戶戶籍謄本(十日內)。
◆同戶直系血親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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